委托方迟延支付影片制作费,制作方可以停止工作拒绝退还制作费,委托方迟延付款后制作方继续制作,权利是否丧失? 【原创】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若委托方迟延支付制作费,制作方有权暂停工作,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履行中,委托方迟延支付制作费,制作方并未停止制作,也未提出异议。制作方无法按约定完成影片制作,委托方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制作费。制作方以前述违约条款抗辩,能否成立? 合同约定 甲与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负担。制作费分六期支付。违约条款约定,甲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制作费,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约定制作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迟延超过5日的,乙有权暂停制作工作,已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成片,甲有权解除合同,乙应退还全部制作费。 履行 甲依约支付前三笔制作费,第四笔制作费逾期支付9日,但乙并未因此而停止制作,也未催告甲支付,收到第四笔款后,也未提出异议。因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成片,且经甲多次催告后仍无法交付,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全部制作费。 争议 乙认可违约事实,也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乙制作费,理由是甲也有迟延付款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其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乙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不支持乙的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制作费由甲负担,分期支付,乙负责影片制作。甲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制作费,如甲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制作费,每迟延一日,按合同约定制作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迟延超过5日的,乙有权暂停制作工作,已收取的制作费不予退还。根据合同性质及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乙受甲委托制作影片,如果甲出现迟延支付制作费的情形,迟延支付在5日以内的,乙应该继续制作影片,但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以约定制作费总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迟延支付超过5日的,乙有权暂时停止工作,有权要求甲承担丧失已付制作费的违约责任。前述约定,针对的是甲迟延支付制作费,给乙的制作工作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甚至履行不能情形下,乙所可以行使的权利。乙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甲超过5日迟延支付投资款且该违约行为持续存在;第二,乙主动行使权利,停止制作工作。而且,尽管合同约定“暂停”,但从不予退还全部制作费的后果看,实际上是指乙有权解除合同。前述约定实际上约定的是在甲出现特定违约行为时,乙享有单方解除权,而且后果是乙不退还已收制作费。 从履行事实看,乙前述权利的行使条件已经丧失。首先,甲迟延9日支付制作费,尽管履行迟延,但仍然支付,并未给乙的制作工作造成实际障碍,合同仍能履行;其次,甲迟延履行期间,乙并未停止制作,甚至未催告甲履行支付义务,甲的违约行为对乙的履行义务并无阻碍影响;再次,乙并未通知甲行使合同权利,也未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视为乙放弃解除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指在乙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甲承担的责任,系专项违约责任。在乙放弃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乙的该项违约责任请求权也丧失。第四,乙拒绝退还甲的制作费,以甲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且直接影响甲的核心权益,对甲有直接影响,乙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影片制作工作,使甲产生乙放弃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信赖,故甲继续支付制作费,甲之信赖应受保护,而且,乙收取甲的制作费后又以在先违约为由提出拒绝退还制作费的主张,也有违诚信。最后,乙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成片,甲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以甲在先违约行为提出抗辩主张,其抗辩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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