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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第一期稿酬后当期剧本未被认可,解约时稿酬应如何退还?

来源:新闻资讯 / 时间: 2024-11-07

收取第一期稿酬后当期剧本未被认可,解约时稿酬应如何退还? 【原创】文/汐溟 编剧收到第一期稿酬后开始剧本创作。如果交付的剧本未获委托方认可且经多次修改后仍不合格,在委托方解约时编剧收到的第一期稿酬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全额退还? 甲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先向乙支付30万元稿酬,乙收到稿酬后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剧本初创阶段工作,包含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前三集完整剧本,须取得甲方和播出平台的认可。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30万稿酬。乙也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提交了24集分集大纲和前三集完整剧本。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也按照甲要求做相应修改。但虽经多次修改仍未获得平台认可。甲因乙创作的剧本长期无法审核通过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已经收取的第一期30万稿酬。 甲委托乙创作剧本,双方之间具有承揽合同性质,乙为甲提供劳务,作为对价,有权收取稿酬。一般情形下,若乙创作的剧本无法获得甲认可,甲未获得任何合同利益,在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乙退还全部稿酬。但是,劳务合同具有特殊性,乙提供的劳务为创作剧本,提供的是智力劳动,在乙已经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稿酬已经转化为对应物即劳务的载体剧本。劳务的特点决定了无法恢复原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若甲支付稿酬后乙并未履行合同,在约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创作,恢复原状具备可能性。甲要求乙退还稿酬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但若乙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稿酬已经部分转化为劳动的结晶剧本,此时恢复原状已无可能。甲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足额退还全部稿酬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那么,甲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 第一,甲是否对乙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做部分确认。若甲对乙提交的部分工作成果予以确认,则该部分工作成果的著作权由甲享有,该部分稿酬相应的应在已付稿酬中扣除。若甲对乙已完成的工作全部否定,甲支付30万稿酬却无任何回报,该30万稿酬即为其损失,可作为其赔偿的基础。 第二,乙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乙应在收到稿酬后45个工作日内交付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前三集完整剧本,若其仅完成部分工作则构成违约,履约的量存在瑕疵;若其依约足量交付工作成果,但其内容质量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创作,则其履约的质存在瑕疵;若其满足量及质的要求,但是怠于履行修改义务,依然构成违约。该案中,乙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交付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前三集完整剧本,甲并未提出乙的创作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未提出乙存在如由他人代写等违约行为,在甲提出修改意见后,乙也相应的配合修改。故乙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 第三,即便乙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是否其创作的剧本一定能获得甲的认可?基于剧本创作的特点,乙虽然履行的是结果之债,但是其却不能保证结果,即便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也不能。艺术创作具有主观性,这为审查带来不确定性。乙即便完全按甲的意图创作剧本,呈现的作品也未必能符合其期待。严格来讲,作为编剧,乙接受甲委托创作剧本,其工作成果应符合甲的标准及期待是应有之义。乙的工作成果未获得甲审核通过便意味着其构成违约,但对违约结果的发生乙未必存在过错。甲对乙的修改意见或不予认可的理由对认定乙是否存在过错有重要价值。若甲不予认可的理由主要是审美标准等主观性根据则乙可能并无过错,若甲的否定有客观依据且合乎情理,则乙存在过错。 第四,乙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能审核通过是否有甲的原因,如乙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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