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按脚本制作特效,未与导演配合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按脚本制作特效,未与导演配合是否构成违约? 【原创】文/汐溟 后期特效合同约定制作方应根据脚本制作影片特效,无需与导演配合或根据导演意见制作特效的相关内容。制作方完成特效工作且制作成果获验收确认后,片方提出制作方未配合导演构成违约的主张,是否诚信?能否被支持? 约定 甲与乙签订后期特效服务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拍摄的影片提供特效服务,关于特效的制作依据,合同约定乙应该按照甲提供的脚本进行制作。 履行 签约后,影片导演曾到乙处验收乙阶段性工作成果,并提出修改意见,沟通中,双方曾有分歧。乙完成特效工作,向甲交付特效成果,甲法定代表人接收成果文件后向乙提出异议。乙请求甲明确需要修改的镜头号及要求,甲未再回复。20日后,乙向甲催付制作费尾款。甲以乙制作中拒绝与导演配合,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乙发出解除通知,同时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问题 即便乙拒绝与导演配合,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本文认为,即便甲主张的事实存在,乙也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案争合同约定,乙制作影片特效依据的是甲提供的脚本,除此之外,并未约定其他依据。合同并未约定乙应服从导演的安排,也未约定乙应根据导演的意见制作影片特效。在合同未直接约定的情形下,乙无配合导演的义务。 其次,依据行业惯例,导演对影片的创作负总责,有权对特效工作提出意见。但是,导演的权利主要在剧组拍摄期间行使,在建组拍摄时,各部门就拍摄事宜应听从导演的指挥。杀青进入后期后,片方与后期制作服务方签订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后期制作服务方对片方负责,片方可以委托导演对后期制作工作进行验收或指导,后期制作服务方虽然也听取导演的意见,但对导演意见的尊重来源于与片方的合同关系,后期制作服务方无需对导演负责,导演意见仍为第三方意见。在这个意义上讲,因导演并非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或验收权人,履行期间,片方也未向后期制作服务方出具对导演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导演的具体权限或代理权,即便导演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也不视为片方对后期制作成果的验收确认。既然导演的验收确认不视为片方的认可表示,那么反之,导演的修改意见也非片方的意见,后期制作服务方对导演的意见、态度或行为不视为对片方的意思表示。易言之,在无合同约定也无委托授权的情形下,导演是独立的第三方,后期制作服务方与其即便存在不睦关系,也与合同履行无关。 再次,依据行业惯例,导演对影片制作有指导的权利。但行业惯例应该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适用,在合同有约定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关于特效制作的依据,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应该以脚本为准,故而乙无需以导演意见为依据。 第四,乙完成特效制作后向甲交付工作成果,甲法定代表人收到甲成果文件后提出异议。前述事实说明,在履行中,乙认为验收权人是甲,而甲也是由自己行使验收权。乙未向导演交付工作成果,甲既未要求乙向导演交付,也未告知乙应征询导演意见。工作成果的交付及验收均由合同当事人完成,导演并未参与,说明甲乙双方均认为导演无验收权,也无对特效工作的其他权利。 第五,甲收到乙特效工作成果后虽表达异议但未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且经乙要求后仍未提出,视为认可乙的特效工作成果。在甲完成对乙工作成果的确认后,乙特效制作过程中即便存在不当行为,也未对甲的权益产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