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收到素材和确认函后开始后期制作,开始时间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约定收到素材和确认函后开始后期制作,开始时间如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原创】文/汐溟 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约定,后期制作公司收到委托方制作素材和确认函后开始制作工作。履行中,对工作开始时间产生争议,委托方只能证明素材交付时间无法证明确认函出具时间,后期制作开始时间应如何认定? 约定 甲与乙签订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拍摄的影片提供后期制作服务。乙自收到甲全部制作素材且收到甲书面确认函后开始制作,应在60日内完成全部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逾期未完成,甲有权解除合同,乙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履行 因乙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后期制作工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交付逾期以确定工作开始时间为前提。 争议 甲提供证据证明,2023年3月5日向乙交付全部制作素材,甲主张应自此日计算乙的工作期限。乙辩称,其收到全部素材的时间是2023年3月5日,但甲出具书面确认函的时间要晚于该时间,故工作开始时间不应自2023年3月5日起算,但乙未提供甲出具的书面确认函。乙的工作期限应自何时起算? 评析 本文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甲向乙交付制作素材之日,乙即开始工作,应自该日计算乙的工作期限。涉案合同约定,乙开始工作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甲交付全部制作素材和甲出具书面确认函。双方均认可乙收到甲全部制作素材的时间是2023年3月5日,乙开始工作的第一条件成就期限可以确认。争议只在于甲于何时向乙出具书面确认函。 书面确认函是甲向乙出具的,用于证明交付素材以及制作要求的确认函。甲出具前述确认函主要是维护和保障乙的权益,当双方对制作范围和标准产生争议时,乙有抗辩的依据。同时,前述确认函也确认乙的工作方向。前述确认函由甲出具,由乙控制。乙实际已经开始制作工作,说明其已经收到过甲出具的书面确认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乙不认可甲工作期限自2023年3月5日开始的主张,在其控制书面确认函,能够直接证明具体工作开始时间的情形下,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据此可认定甲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根据通常的惯例,委托方交付全部素材后,制作方即可以开始后期制作。本案中,甲提交制作素材交付的证据,并提出以此时间作为工作开始时间的主张,甲已经履行初步的举证义务。因书面确认函为乙的利益而制作,由乙所控制,乙否定甲的主张,其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应举证书面确认函却未提供,也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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