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委托方提供原画素材,委托方未提供,特效缺失并不违约
约定由委托方提供原画素材,委托方未提供,特效制作方特效缺失并不违约 【原创】文/汐溟 后期特效制作有些时候需要某些特殊素材,制作方以这些素材为基础进行特效制作,缺之则特效工作无法完成。素材是特效制作不可或缺的条件。素材由哪一方提供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主要原因是素材的制作需要产生费用,由哪一方提供素材涉及到费用的负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素材的提供问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特效制作合同可以作为承揽合同对待。我国《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涉及到素材提供的法律条文有二:第774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775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材料无论是由承揽人提供还是由定作人提供,由“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和“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规定看,由谁来提供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民法典》只规定了材料在合同约定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如当事人并未约定,材料应由哪一方提供,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至少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若合同中对此无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的漏洞,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填补,即应该协商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但如果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由谁提供材料的,应当由哪一方提供材料?对此目前并无定论,也无统一的处理方式。
本文赞同如下观点: 首先,如果合同中对此未做约定,首先应评析并分配当事人的过错。严格来说,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由双方共同拟定并最终确定,遗漏关键条款双方都有责任。 就性质而论,材料的提供属于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不仅决定合同类型,还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哪一方提供材料作出明确约定的,事后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导致承揽合同不成立,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应当视为缔约中的过失。因为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使用什么材料完成工作也应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对材料问题应当更为关心,定作人应当对确定材料符合合同要求承担更多的义务。基于对材料的提供定作人应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如果双方未就材料的提供达成约定,定作人自然应负主要过错。既然其承担主要过错,也就应有更多的责任。故而,如果确实无法通过合同或交易习惯确定由谁提供材料的,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换言之,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否则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概言之,除特定例外情形外,一般情形下都应该由定作人提供材料。 在一起后期特效合同中,用附件形式明确约定了特效的场景:第10场中,冯宗伟翻开日记,配合OS的一组二维动画(需要甲提供原画形象设计)。一个翻开的日记本,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字。0S(冯伟宗):相关隋朝大将韩世龙奉命前去镇压黑水国,却没遇到任何抵抗,搜遍宫殿也没发现国王的身影,甚至连一兵一卒都没有遇到。镜头拉开,冯静雅独自坐在桌子旁,神色庄严的看着笔记本。但乙最终完成的特效中并不包含前述内容。甲主张乙违约,诉讼中,乙向法庭提交H246版本影片,法庭将影片与涉案合同、剧本截图进行比对,上述影片中的确不包含上述特效。乙确实没完成该部分特效工作。 但法院并未认定乙违约,主要原因是该部分明确约定需甲提供原画形象设计,在甲未举证证明其已提供的情况下,本院对甲该部分主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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