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若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解除权(下)
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若继续履行合同视为放弃解除权(下) 【原创】文/汐溟 本案中解除权的发生条件已经成就,且权利人已经知悉该事实,其不但并未积极行使,反而主动协助相对方履行义务,使影片项目得以顺利推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该行为能够直接得出解除权利人希望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想终结交易的意思表示。即所谓其以实际行为放弃了解除权。此外,法院在裁判时还重点考量了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基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能够符合当事人各方利益时,通常应支持合同继续履行、否定当事人的解除请求。该案中,合同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不仅已经完片而且已经获得龙标,离发行获得收益仅有一步之遥,合同目的的实现指日可待;虽有违约事实发生,但违约性质并不严重,并未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履行程度、违约情节及合同目的三个维度看,解除权在条件发生时未行使而在其后行使于各方均无益,故法院未予支持。 同类型的较典型案例还有高新区微X动画设计工作室与北京长X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当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曾委托律师发送过解除通知,只是该解除通知中未附授权委托书;且发送过解除通知之后,解除权人还有过与相对人一起看片、共同寻找发行合作者等履约行为,其行为表示前后矛盾。其后解除权人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先前解除行为的效力。法院审理认为:微X动画工作室主张双方协议于2015年9月24日孙X律师发出解除通知次日解除,但由于孙X律师在发出该解除通知时并未附上微X动画工作室的授权委托书,故该解除函到达长X新世纪公司时尚不能被认定为系微X动画工作室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即不能据此认定微X动画工作室于2015年9月24日即已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进而使涉案合同自此解除。此外,根据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微X动画工作室和长X新世纪公司的微信沟通内容,以及2016年7月底双方共同看片的行为可知,至少截至2016年7月,微X动画工作室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而且双方在2015年10月、2016年7月底仍然在一起为涉案影片寻找合作发行方,即双方合同仍然在继续履行中。因此,微X动画工作室有关双方协议已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其行为所表现的真实意思亦不相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4685号民事判决书)。 崔建远教授认为: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为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和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与相对人协商的方式,实际上是解除权备而不用,等等(崔建远著:《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732页)。既然解除权是利益而非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放弃,该种放弃同时意味着权利人选择将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权利人无直接具体的解除行为而有继续履行的表现,则大体可推定其有放弃解除权而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综上,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若权利人无解除行为而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配合相对方履行义务,则可推定权利人放弃其解除权,意欲将合同继续履行。若其后再次主张解除权,因其已经消灭,应无法得到支持。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