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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发布后委托方提出质量异议,能否被支持?

来源:新闻资讯 / 时间: 2024-11-07

视频发布后委托方提出质量异议,能否被支持? 【原创】文/汐溟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制作视频,虽未明确认可其质量,但委托方向受托方作出发布视频的指令,此后委托方再对视频提出质量异议,还能否被采信? 甲委托乙制作视频,乙交付视频样片后甲提出修改意见,乙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乙修改后甲通知乙可以发布,乙遂按照甲的指示在平台发布视频成片。此后,乙要求甲支付制作费尾款,甲以视频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让其满意的程度为由拒绝。双方对乙制作的是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对该争议,应如何解决? 首先,甲委托乙制作视频,乙交付视频后经甲指示在平台发布。即便甲对乙交付的视频质量无直接、明确的验收表示,按一般的常识判断,甲指示乙在平台发布视频视为对其质量的认可。甲的主张与其行为的意思表示明显相悖。 其次,退一步讲,假定甲未通知乙发布视频,但乙向甲交付了视频成片,此时应由甲行使验收权,如果甲认为乙制作的视频成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应对其异议的主张予以说明、解释,至少应指出视频成片如何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受托方交付委托作品即履行合同义务,若委托方对其作品质量提出异议,而受托方不予认可,双方对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议时,应由委托方对其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委托方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甲只提出视频未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次,委托作品作为智力成果,通常要经历反复修改的过程。乙在发布视频之前,也曾有修改的过程,甲也曾提出修改意见。在乙催要制作费时,甲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甲应证明对于发布的视频曾提出质量不合格的异议,而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即甲此前应向乙表达过异议主张,只是乙未予接受。委托创作关系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制作和修改,修改是广义的制作义务,也是对制作的补正。若委托作品质量不合格,应给受托方修改的机会。如受托方拒绝修改,因其存在违约及过错,委托方可不予拒绝支付制作费。甲若无法证明在发布前曾提出异议及修改意见,在被催要制作费才首次提出,有违诚信。 第四,甲向乙发出传播视频的指示,若该事实得以确认,可推定其认可视频质量。除非甲能证明乙在视频未获得甲明确认可时未经甲同意,乙擅自在平台发出视频。 第五,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受托方制作并向委托方交付了作品成果,委托方接收成果后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按照其意见修改完善并二次交付,委托方对修改后的作品成果接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纵使其沉默不作为也可推定其认可作品成果质量,无继续修改的必要。甲曾就乙交付的视频提出修改意见,收到修改的成果后无修改或认可的表示,直到被催要制作费时才提出异议。超出合理期限的异议,可能包含不合理动机,难被采信。 最后,乙受甲委托制作视频,乙制作完成交付给甲,并按照甲的指示对外发布,乙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甲依约应履行制作费支付义务,其抗辩无事实依据,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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