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片版权引进合同中约定成片时间为预计,逾期成片如何解约?
进口片版权引进合同中约定成片时间为预计,逾期成片如何解约? 【原创】文/汐溟 购买国外影片的版权用于国内发行,如签约时影片正在制作中,尚未成片,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影片的预计成片时间。但如果超过预计上映时间并未成片,版权购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影片版权引进合同中的预计成片时间与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预计上映时间的法理有相通性,二者可以相互借鉴。法院或仲裁机构对预计上映时间的态度对解决影片版权引进合同中预计成片时间所引发的解除纠纷同样适用。 在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是获得发行收益,影片的上映对该目的的实现有直接影响,受让方通过上映时间来评估其应承担的资金占用成本及其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预计上映时间是受让方对投资成本与风险的预设,属于当事人对投资的合理预期,具备合同目的的性质。预计上映时间包含“预计”,是当事人对上映时间的粗略估计,是范围而非精确的时间,但该范围的解释应该合理,不能过度、甚至无限扩大。至于合理的范围,应由裁判者根据案情判定。在《电影超出拟定上映时间多久,投资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投资款?》一文中,笔者对超过预计上映时间的不同情形进行总结,依据现有判例概括,通常超过一年左右,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文认为,进口片版权引进合同中对预计成片时间的约定,应比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对预计上映时间的约定更为严格,即超过预计时间应较前者更少。 在笔者处理的一起进口片版权引进合同纠纷中,约定签约时影片状态为制作中,预计2020年成片。同时约定,影片如未能如约成片,国外版权方应将收取的版权费足额退还给引进方。该合同中,引进方向版权方支付100万美元版权费,获得的是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院线发行权。引进方向版权方依约支付了版权费,但影片却未能在2020年成片,且至今已经逾期9个月,仍未成片。引进方指责国外版权方违反成片时间的约定,国外版权方则称合同约定的成片时间是“预计”,逾期不构成违约。此种情形下,引进方有意解除合同,当如何处理? 首先应明确引进方的合同目的与成片的义务性质。 引进方购买影片版权的目的是获得影片的专有院线发行权,进而通过院线发行的方式获得收益,获得影片院线发行权并实现发行是引进方的合同目的。而实现该目的的基本前提是影片应拍摄制作完成,如果影片并未制作完成,则根本不具备发行的可能。因此,成片对引进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决定关系,成片属于版权方的合同主要义务,具备主要债务的性质。合同对预计成片时间为2020年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成片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 视违约程度的不同,引进方解除合同可选择两种方式:第一种,如果逾期情节较为轻微,引进方可先催告版权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成片义务,如果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未成片,则引进方可解除合同。此种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至于逾期情节的程度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影片制作具备特殊性,流程复杂,不确定性较多,超过预计时间六个月,属于轻微违约。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属于严重违约。超过一年,应属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即为解除的第二种情形,引进方无需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中,超过预计上映时间一年的,多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违约程度的认定应对进口片版权引进合同同样适用。 该案中,超过预计上映时间九个月,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