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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影片制作的一方主张制作费符合约定又承认只提供部分财务凭证

来源:新闻资讯 / 时间: 2024-11-07

负责影片制作的一方既主张制作费符合约定,又承认只能提供部分财务凭证,实际制作费应如何确定?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合同约定了影片确定的制作费,一方负责拍摄制作。影片制作完成后,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影片按约定的制作费完成制作,但被要求审计时,又承认仅能提供部分制作费的财务资料。影片制作费应如何认定? 案情 甲、乙合作拍摄影片,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甲负责拍摄制作,同时负责财务管理,双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影片投资8000万元,甲出资60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 履行 签约后,乙向甲支付2000万投资款,甲开始拍摄制作影片,最终发行产生票房收益9000万元。甲向乙发送的制作成本表中载明影片制作费为8000万元。乙对此提出异议,要求甲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甲表示能提供4000万元制作费的财务资料,包含合同、支出凭证和票据。甲主张,尽管乙只能提供4000万元制作费的财务资料,影片的实际制作费确实是8000万元。 争议 乙要求按甲自认的,能提供财务资料的制作费金额作为制作费的依据,即实际制作费应以4000万元计算。甲主张,其虽仅能举证4000万的财务凭证,但实际制作费是8000万元,应以8000万元计算制作费。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甲既主张影片制作费为8000万元,同时又承认有4000万的制作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前述主张缺乏基本诚信。 甲、乙合作拍摄电影,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及财务管理。履行中,乙将投资款支付给甲,由甲统一调配使用,影片拍摄支出的相关财务资料由甲控制,甲知悉影片真实的制作成本,凭借其对拍摄及财务的控制权,也有能力举证实际制作费的发生金额。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般情形下,对合同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涉案合同约定,影片的制作费为8000万元,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同时管理财务,双方对影片制作费系8000万或是4000万的争议,实际上是乙对甲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质疑。涉案合同既约定影片制作费为8000万元,甲即负有以8000万元制作影片的义务。现在乙质疑影片实际制作费不足8000万元,争议的焦点是甲是否履行了前述义务。该义务由甲履行,产生争议时,也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甲应能够证明影片制作费为8000万元。若无法举证证明,应由甲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其主张无法成立。 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乙主张甲违反合同关于制作费为8000万的约定,甲构成违约损害其权益。乙依据甲的自认提出前述主张,即甲承认仅能提供4000万元的财务资料。乙已履行举证责任。 退一步讲,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乙既不负责影片拍摄,也不负责财务管理,若由其承担影片制作费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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